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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财政手续

 

    一、财产转移申报程序

    项目批准后,合资企业须到财政部门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并以此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企业验资时核验中方出资的依据。
    合资企业办理财产转移申报,须填列中方财产转移申报表。申报表内容包括:中方企业的名称、性质、所在地、财务负责人姓名;合资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所在地、经营期限;中方投入财产的形态、财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重估价值、财产投资方式、投入财产资金来源、合资企业占用场地面积、中方投入的场地面积、出租财产年租金数额等。       
    对中方企业填报的财产转移申报表,企业主管部门须填列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须填列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中方企业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后的财产转移申报表,对有关财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二、财政登记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财政登记表》内容包括:填表日期、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企业负责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资方式、经营年限、经营范围、主管部门、合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中方投资单位名称、出资金额及比例、外方名称、职工人数、占地面积、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需提供以下文件:
    1.立项报告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及批复。
    4.外方资信证明。
    5.批准证书。
    6.营业执照。
    7.土地使用费及批复。
    8.中方财产转移申报表。
    9.验资报告。
    10.财务会计制度。
    11.其它有关资料。
    两类企业证书(先进技术及出口创汇企业),减、免、缓事项的文件,清算资料。

    三、筹建期企业的会计报表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始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一期间为筹建期,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表、开办费明细表。

    四、土地使用费

    凡使用北京市土地(取得土地出让权除外)的都要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
    财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地区、用途的不同,按商业、金融、写字楼、公寓、工业、娱乐、科研分六类十个等级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具体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后,30日内凭合同到财政部门办理核缴手续。筹建期内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生产型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免交。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减少20%一30%的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减收10%一30%的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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