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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财政部门工作作风,规范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延庆县财政局的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以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内部有机运作,依法全程代理申办人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其基本内容是:设立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确定受理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在严密的制度约束下,实行统一受理,从接到申办人办事申请开始,经过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办人提供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应当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范围是财政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企业与个人的财政业务事项,并负责对有关财政业务和财政政策进行咨询、解答,对申办人提供便民引导服务以及进行督查督办。

    第五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政策研究、管理与协调工作。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完成服务大厅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与业务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应实行有效的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保障全程办事代理制有效运转。

    第二章 机构设置、事项和人员

    第七条 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是全程办事代理制具体承办机构。服务大厅设工作人员3名。

    第八条 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具体受理事项是:

    (一)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直接受理并办理的事项:

    1.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直接受理并办理的财政审批、审核、核准与备案事项: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及撤消(上报件);
    (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购置(上报件);
    (3)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承诺件);
    (4)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承诺件);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经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承诺件);
    (6)国有资产县内不同产权主体单位之间无偿划转(承诺件);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承诺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承诺件);
    (9)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承诺件)。
    2.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直接受理并办理的其他事项:
    (1)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初级,即办件);
    (2)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和改变产权性质的交易(即办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即办件);
    (4)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购领证、银钱收据购领证核发(即办件);
    (5)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购领、银钱收据票据购领(即办件);
    (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即办件);
    (7)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办理(承诺件);
    (8)农民种养业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件);
    (9)科技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承诺件);
    (10)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
    (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即办件);
    (1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办理(上报件);
    (13)会计人员从业档案调出(即办件);
    (14)会计人员从业档案调入手续办理(上报件);
    (15)国有县属集体改制企业净资产处置手续(承诺件);
    (16)国有县属集体改制企业净资产核销手续(承诺件);
    (17)财政直接支付(承诺件);
    (18)涉及企业与个人的县委、县政府批示件(需要研提意见的为上报件,其余为承诺件)。

    (二)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负责咨询与解答的事项:

    (1)财政局组织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责;
    (2)财政审批、审核、核准与备案的具体事项;
    (3)直接由服务大厅办理的其他事项;
    (4)政府采购目录的主要内容;
    (5)财政支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政策法规;
    (6)咨询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负责的便民引导服务:
    (1)告知财政机构设置、分布及办公电话;
    (2)直接引导申办人到相关科室;
    (3)完成申办人留言与转告;
    (4)申办人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负责的督查督办事项:
    (1)县委县政府批示件;
    (2)其他单位递交的请示、报告;
    (3)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事项;
    (4)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属于大厅受理的事项范围是:

    (1)县委、县政府批示件,各单位直接报送的请示和报告;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及撤消;
    (3)咨询与解答事项;
    (4)便民引导服务;
    (5)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条 财政全程代理服务大厅要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全程办事流程图、主要办理项目、承诺制度、监督制度和专线工作电话公开。

    第十一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中涉及到的人员和职责:

    1.申办人:申办人是指向财政局提出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理人:受理人是指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申办人的接待、咨询解答、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答复、陪同服务以及督办督查等。
    3.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是指对办事事项进行全程代理的工作人员,为各科室(所)负责人。主要负责监督具体承办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所承办的事项,对办结事项复核、移交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等。
    4.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是指负责事项办理或承办某一办理环节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结本工作环节所承办的事项,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办理材料。

    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要定期组织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统一佩带胸卡,严格遵守工作职责,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优质高效。

    第三章 具体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即办件(即能够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事项)具体办理程序:

    1.对即办件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具体按照《财政代理服务大厅具体业务事项》执行)的,由服务大厅直接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办理结果直接告知申办人。
    2.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事项登记簿》,并逐日进行汇总。
    即办件申办人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事项。在申办人补齐申办材料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承诺件(即申办人申报事项按时限规定不能当日即办的事项)具体办理程序:

    1.承诺件申办人申办材料齐全(具体按照《财政代理服务大厅具体业务事项》执行)的,按受理事项分工范围由服务大厅收件后,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一式3份,1份交申办人,1份全程流转,1份备案),并确定全程代理人,向申办人告知全程代理人和承诺时限(承诺期限内如遇双修日或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2.服务大厅应在收件当日内通知全程代理人,并将《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和相关申报材料交与全程代理人。
    3.全程代理人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相应程序,责成具体承办人办理所代理项目。对于需要两个或以上科室参与的联办事项,全程代理人应协调科室之间的关系,负责申办事项的整个办理过程。
    4.具体承办人办理完毕后,全程代理人对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与《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一并交回服务大厅。
    5.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到办结事项后迅速告知申办人。申办人领取办结件时,应请申办人如实通过全程办事代理监控系统回答对此事办理过程是否满意。
    6.服务大厅应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反馈单》进行登记。服务大厅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承诺事项逐日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事项登记簿》,并按承诺时限逐项督办。服务大厅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一份《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事项登记簿》送交监察科进行备案。
    上述承诺件具体办理时限按照《财政代理服务大厅具体业务事项》的规定执行。
    申办人申办事项不属于财政局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以内的,应告知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上报件(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或有关单位审批的事项)具体办理程序:上报件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具体按照《财政代理服务大厅具体业务事项》执行)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承诺件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明确承诺该事项的办理时限。

    在承诺时限内承办科室要积极与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联系,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八条 退回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审批、核准、审核与备案的事项)具体办理程序:退回件申办人提出申请,服务大厅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实行书面答复制,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承诺件管理的规定办理,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申办人对退回件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大厅工作人员申请复核,工作人员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召集监督检查科及有关科室复核分类,复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符合提请行政复议的按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办理,符合诉讼程序的到县人民法院诉讼。确认是退回件的,明确告知申办人,确认为非退回件的,由服务大厅按承诺件办理规定重新处理。
    服务大厅应对退回件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事项登记簿》,并逐日进行汇总。

    第十九条 服务大厅对于咨询、解答及便民引导服务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工作程序并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事项登记簿》,并每日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 服务大厅应建立档案,加强资料保管。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多重监督机制。新闻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人、受理人、全程代理人等都是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监督网络中的监督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投诉督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监察科为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常派人对服务大厅实行内部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监督电话(举报电话是69104876)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是jck@yqcz.bjcz.gov.cn)。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勤制度,对大厅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大厅工作人员请假一个工作日或以上的应向主管领导报批,临时离岗的需经大厅负责同志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服务大厅、全程代理人负责对某一事项办理的监督工作。服务大厅依据对申办人的承诺期限对全程代理人实施监督。全程代理人根据办事环节的办理期限对具体承办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办人对办件程序、办结内容、工作人员等有异议的,均可向局监察科投诉。
    投诉形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等投诉形式。受理投诉部门要填写《投诉记录表》。

    第二十八条 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电话投诉以电话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每处理一起投诉事项,均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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