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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各预算单位在每年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局预算科,下同)和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并附所属基层单位采购计划。

   (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财政局各业务科室纳入综合预算的采购项目进行汇总,编制延庆县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二、采购项目的申请

   (一)凡列入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报下一季度的采购项目。填写《延庆县政府采购申报表》,并附申请报告一份,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延庆县政府采购申报表》经县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签署资金证明意见,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意见,并安排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资金的结算

   (一)招标采购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并由县采购中心通过国库科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1.由财政局综合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资金,在使用单位申请报告批准后10日内,将资金划入国库科政府采购专户帐户中;
  2.由各单位在留用资金中安排的采购项目资金,在使用单位申请报告批准后10日内,将资金划入国库科政府采购专户帐户中;
  3.采购项目完成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付给使用单位《政府采购商品调拨单》及原始发票,使用单位按照“调拨单”和原始发票中载明的商品价值入帐。 

    (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持《延庆县政府采购交接传递单》到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并直接与供应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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