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延庆县财政局 -> 通知通告
 

延庆县财政局延庆县人事局建设银行延庆支行关于印发《延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ic_text.jpg

    延财国库[2004]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1]1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1566号)文件,制定《延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将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来开展。希望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人员的编制、人数、工资标准的核定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延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六月八日

                                 延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15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准确发放,结合延庆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统发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将工资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负责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颁发的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证书。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工资代理协议书。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用于汇集和支付财政发放工资资金。该帐户是过渡性帐户,每月发放工资后,帐户余额为零。

    第六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不改变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定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编制,核定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同时对人员的增减、工资的变动把关。并每月按规定时间审核统发单位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核拨经费,并负责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第三章  代理银行职责

    第十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来的工资款后要与下载的工资数据及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相核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工资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对于个人在其他金融(或邮政)部门开设工资帐户的,代理银行要及时将相应的款项划入相关金融部门。并监督这些部门及时将工资划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在职人员或比照行政人员管理的事业人员下列工资或补助工资项目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包干结余、目标管理奖、职务补贴、郊区补贴、书报费、通讯工具补助、自行车补助、住房提租补助、洗理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中小学教师下列项目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包干结余、目标管理奖、职务补贴、郊区补贴、书报费、自行车补助、住房提租补助、洗礼费。

    第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下列项目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基本离退休费、物价补贴、生活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包干结余奖、增长机制、郊区补贴、自行车补助、汽油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补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编制《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一)录入其中的姓名(与身份证相一致)、身份证号,经主管会计审核后打印五份报送其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县人事编制部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县人事部门、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及编制部门审核后将其中四份返还上报单位。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上报县财政部门四份。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为职工、离退休人员办理注册并开设工资帐户后,返还主管部门两份。主管部门返还基层单位一份。

    第十八条  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通过县局域网或拨号上网登陆延庆信息网首页的财政统发工资系统。

    第十九条  统发工资起始月,各单位出纳人员录入《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单位人员经费增减表》,计算应发金额、代扣金额、实发金额,经主管会计审核并创建《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表》(表二)。

    第二十条 《单位人员经费增减表》需经单位主管会计、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方可做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单位主管会计、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下载《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全县)(表四),将工资款实发金额拨到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拨款凭证》及下载的数据,于次月3日前将工资分解划到个人工资帐户。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各代理银行汇总表》,及时将在其他金融部门开设个人帐户的工资款划到其他金融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统发工资次月起,各单位出纳人员只将有变化的人员及项目相关数据录入《单位人员经费增减表》。单位主管会计、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也只审核与上月有变化的情况即可。各单位人员及工资的变化要依据县人事部门的批示,不得擅自增减变更人员及相关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依据下载的《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部门)(表三)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登记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下载《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表》(表二),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登记经费收入和支出。年末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财政统一发放的个人收入项目,各单位单独列表发放。计税所得额应为财政统一发放应发数与单位发放应发数之和扣除非税项目之后再减去1200元,单位代扣税额应为全部收入所应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并按规定上缴。同时计算其他代扣项目。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调资等需要补发的工资,财政部门办理追加拨款,由单位发放。

    第二十八条  时间划分:每月20日前出纳人员将有变化的人员或工资项目录入《单位人员经费增减表》,经主管会计审核并创建《延庆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工资表》(如果没有变动则不需要任何操作);21日主管部门审核;22日至23日县人事部门审核;24日至25日财政部门拨款;26日至次月3日前代理银行将款项划入个人帐户。以上时间规定遇法定节假日及跨年度时需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双休日提前两天,"五一"、"十一"、"春节"及跨年度提前四天。

    第二十九条  对帐,工资划入个人帐户后,各银行在对帐系统录入发放工资合计数,从而实现财政与各银行对帐。

    第三十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年末全部做为"其他收入"划入县国库。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实有人数在编制以内,按实有人数,实有人数超过编制,按编制人数,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而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将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除,损失多少扣多少,并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拨号上网的单位为完成工资统发工作而发生的电话费计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浏览其他内容而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各单位对此要从严把握。

    第三十四条  各统发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及财政、人事、金融部门相关人员要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工作。哪个环节影响工资统发,由哪个环节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个人工资卡(折)遗失,要及时办理挂失,启用新工资卡(折),要及时告知单位会计人员更改个人帐号。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资不能顺利划入个人帐户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凡持有系统密码的人员要妥善保管密码卡,防止遗失,不得私自将密码转告他人(由他人临时代替工作,需要告知密码时,要请示单位领导同意方可)。

    第三十七条  持有密码的会计及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密码卡丢失由其所在单位向财政局信息中心打招呼。由相关人员废掉原密码,编制新密码。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准确、及时划拨资金,不得拖延、截留、占压工资资金,同时须为统发单位职工做好查询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将按合同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延庆县财政局、人事局、县编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印发的延财国库[2003]9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八日


 

【 字体显示: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北京市财政局主办(2004) 版权所有 北京市财政局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E-Mail:Webmaster@bj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