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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财政局工商银行延庆支行建设银行延庆支行农业银行延庆支行中国银行延庆支行延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财国库[200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了保证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及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04]8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应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将此项工作逐步推向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附: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和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法案>的通知》(延政发[200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试点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七条  县属局级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统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库代理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分别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进行清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  按现行规定,经预算单位申请,一级预算单位确认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每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帐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在批准的额度内,单位可自行办理转帐,以及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按规定由预算单位办理《延庆县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签卡》(附件一),一式四份。一份预算单位留存,上报其主管部门一份,县财政局两份。未经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不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向本单位其他帐户或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帐户划拨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二条 上述帐户的集合构成财政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任何一个银行帐户。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依据,分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按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第一季度根据下达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二、第三、第四季度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基本经费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按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款级科目,下同)或收费项目编制。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填写《延庆县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二),上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延庆县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三)报县财政局(附下属单位用款计划表)。不需要汇总的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局(下同)。

    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财政局相关科室每月10日~20日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将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下达到其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各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应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财政局审批。财政局每月20日前利用3个工作日批复下达下月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已执行中的用款计划不再调整。尚未到执行时间的用款计划确实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在每月20日前收到用款计划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使用部门预算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除需要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外,还需要附《延庆县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及《延庆县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于每月20日前报财政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并纳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的资金和授权支付的资金)。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写《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五),并附《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填写。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还要按项目填写。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七),经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财政国库代理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或收费项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附件八)发一级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款项的凭证。二级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由一级预算单位收转。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及有关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帐,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分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作为国库管理机构记帐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按月与县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管理机构以及一级预算单位对帐。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有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更正后再行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收款单位的帐户名称或帐号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帐户的,代理银行应迅速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查明原因再行支付。如果一时难以支付而又超过清算时间的,应在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国库代理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直接支付支出,需要将《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连同预算单位上报的《延庆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拨款。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规定,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等数据报县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三十六条  每月25日前,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月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别向国库代理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九)、《财政授权支出额度通知单》(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各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在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附件十一)。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二)送代理银行。要求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资金,可通过转帐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使用的支票号码。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支付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从代理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需要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单位提供的收费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库(或专户)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帐户名称或帐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代理银行要及时查明原因再行支付。如果超过清算时间而未能办理支付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三)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十四)。支出日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四十六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内、外资金汇总所属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县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其中,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应单独反映。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名细业务,向各预算单位发出对帐单,按月与各预算单位对帐。

    第四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帐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帐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县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作为县财政局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县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延庆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国库单一帐户体系,选择代理银行。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等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签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做好财政授权支付相关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

    第五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编制、汇总、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门的批复转批二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配合县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帐户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县财政局、代理银行和所属预算单位核对财务。

    第五十二条  二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四)负责提出直接支付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财务。

    第五十三条  各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国库代理银行定期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情况,核对国库单一帐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二)配合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管理办法。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国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零余额帐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帐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四)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同时负责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及与其他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定期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专户的收支情况,并与县财政局核对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责保密;

    (六)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财政局联网,向县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县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七)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要定期向县财政局、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要严格依照部门预算、项目执行进度审批分月用款计划,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批复;预算外资金的支付还要根据预算外资金余额进行审核,财政专户无余额的,不予批复用款计划。

    第五十五条  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擅自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而越级申请使用资金的;

    (四)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县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帐务管理,依照有关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对帐,同时要对财政授权额度等指标进行补充登记,并与会计记录衔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帐务。具体对帐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帐户,骗取财政性资金;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建议该行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县属预算单位。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各代理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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